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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1 13:41:00

我国创业板做市商法律监管制度分析


摘 要:创业板市场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以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正处于成长阶段,其进入门槛较低,管制相对宽松。因而导致创业板市场具有流动性差、不稳定性等特点。做市商制度是伴随着创业板市场应运而生的,在解决创业板市场的不足之处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本文将主要围绕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实践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中国论文


关键词:做市商;创业板;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16-01


作者简介:宋姣(1989-),女,河南滑县人,天津工业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创业板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柜台交易市场。我国学界对做市商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其中最被广泛接受的是①范健教授对做市商制度的定义: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与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投资者报出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而投资者对的买卖请求并不直接配对成交。


做市商制度与创业板市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创业板市场即二板市场,是指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创新股票市场。该市场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新型高科技企业。在运营机制方面,相对于主板市场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交易制度,处于初创时期的创业板市场尚未形成有效的、完备的运营机制。其自身信誉度低、规模小、业绩不显著等特点,难免会导致其风险更容易受市场操控,股价易出现暴涨暴跌,市场流动性较差。因此为了有效维持证券市场流通,稳定股价,做市商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相关问题


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也不断变大,监管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并且变化多端。②做市商在创业板市场中扮演的是双重角色,即是横向关系中的管理者即市场组织者,又是该关系中的被管理者即经营者,然而做市商又具有类似于商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如果对其缺乏监管,不仅会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还会产生权力滥用之嫌。但是倘若做市商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过于限制,也将会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秩序的管理,必将会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一)监管机构法律监管职能不明晰


我国《证券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假案读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所以我国证券管理监管制度是以*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


(二)证券监督机构与监管对象关系异化问题


在2015年颁布的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对证券监督机关的相关规定并未改变以往权利行使的模式,该监管机制中仍然存有计划经济相关因素,监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带有市场经营者身份。《证券法》规定证券机构的总经理由监管机构直接任免,本质上是控制证券交易所的经营管理权。这样的证券监管机构实质上扮演者多重角色:即是市场经营者,也是市场调控者,同时还扮演着市场维持者的角色。这样极其容易造成以下几种负面的影响:1.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的混乱,必将会使监管机构为了追求部分市场主体的相关经济效益,而以牺牲一定的监管规则为对价,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监管。2.监管机构的职责过多,必定会影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削弱其他部门在管理证券市场过程中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创业板市场做市商监管制度


(一)明确证监会的法律职责


通过立法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确定为中国证监会。将做市商监督管理纳入证监会的职责范围内。证监会要对做市商的准入、退出、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设立做市商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做市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以相应地减轻证监会的一些监管负担。做市商在做市商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相关的市场交易活动,有助于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的多层次监管机制,高效便利的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扩大证交所对做市商监管的权限


加强证交所的监管权限要求法律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调整:1.实行证交所先行审核制度,即证交所针对做市商的申请事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需求决定做市证券的种类和数量。3.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做市商退出关口。4.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进行动态的追踪监控并进行及时的处理。


(三)设立做市商协会


做市商协会实行会员制,即从事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是协会会员。做市商协会与证券业协会均为自律组织,该协会的权力机关为该协会的会员大会,并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协会章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③做市商协会以证券业协会为指导,履行以下职责:制定会员规则,组织做市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2.调解做市商之间、做市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纠纷;3.对做市商做市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注 释 ]


①范健,王建文.证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164.


②刘长春.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及其变迁研究[M].北京:在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10:3.


③吴昊.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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